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决定组织开展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专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奖励等各个环节的支出;
2、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
3、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拥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使用自主品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商品质量优良。
(二)申报认定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市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知识产权专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奖励、专利检索等需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3、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以上;拥有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率较高,且取得效益;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三)符合认定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优先认定:
1、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2、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3件以上;
3、近三年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申报年度申请发明专利 4件以上;
4、开展较高金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5、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企业实行备案制。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报条件审核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申报入库培育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申报表》(附件1);
2、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利主导产品、自主品牌效益证明。
(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的,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定。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拥有量清单;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人员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等相关文件;
(五)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转化运用相关材料;
(六)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七)获得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材料(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以上各类企业创新研发平台等证明材料)。
三、工作计划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本次拟认定蚌埠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10家左右。其中: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总分不得低于80分;认定为优势企业的,总分不得低于60分。
(二)已被确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的,不再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二)申报时间:2023年2月20日-24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每个县、区推荐认定企业不多于2家。
(四)申报材料统一制作成PDF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发至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