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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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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标准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占比75%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为自其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以来首次突破。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与其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统计平台)中报送的数据一致,且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达到75%(含)以上。
(二)鼓励企业“上榜”“上新”
1.支持标准
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年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上榜“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榜单,且为其自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以来首次上榜。
二、促进招商引资
(一)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引进方)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投资方)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经区(市)县推荐,可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
(二)支持对象
投资方近2年设立的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投资方与引进方有直接的业务合作,双方近2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合作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存续期一年以上,布局的业务属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领域。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
三、支持并购重组
(一)支持标准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关键软件研发创新,对通过对外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被兼并方[主要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类型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并购出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企业。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被并购企业须属于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软件研发创新的企业。
3.实际并购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年度完成资产交割并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
四、鼓励主辅分离
(一)支持标准
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软件公司;支持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对前述新成立、经营良好且一年内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经区(市)县推荐,可按其软件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对象
近2年设立的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或由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投资设立。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与其在行业统计平台中报送的数据一致。
5.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
五、开展应用示范
(一)支持标准
鼓励行业用户开展国产化替代,打造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类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典型示范项目,按其国产软件采购金额的30%,给予场景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二)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企业。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同等条件下对已纳入软件行业统计的优先。
2.场景建设项目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个类别。
3.场景建设项目已竣工投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复制、可推广,项目解决方案安全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了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的优先。
备注:位于国外的场景建设项目,可不提供第4项。
六、鼓励争取国家专项
(一)承担国家专项
1.支持标准
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专项项目,按照实际到位中央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
(1)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端软件类有关发展专项支持。
(2)中央支持资金已拨付至申报主体。
(3)项目已通过验收。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5)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重点匹配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类有关发展专项。
(二)国家示范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仅限无中央资金支持者)的项目,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对牵头该项目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
(1)入围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类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2)项目无中央资金支持,且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3)项目已通过验收。
(4)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申报。
(5)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6)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
七、培育“首版次”软件产品
(一)“首版次”软件认定
1.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
依据《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首版次”软件应用
1.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应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企业。
3.支持条件
(1)应用产品获得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2)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应用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八、支持标准化建设
(一)开展标准研制
1.支持标准
(1)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6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4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
(2)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4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
(3)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
(4)每牵头/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可给予第一承担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
(5)同年度每个单位最高累计支持100万元。
上述(1)(2)(3)项中,系列技术标准只奖励其中一项。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机构。
3.支持条件
(1)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的机构。
(2)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优先。
(3)申报主体所制定的标准已经发布,且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范畴。
(二)标准应用推广
1.支持标准
对牵头开展高端软件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机构。
3.支持条件
(1)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超过20家,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认证超过10家。
(2)开展市级以上标准宣贯活动覆盖企业超过50家。
(3)申报主体建设有软件类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4)申报主体拥有牵头制定软件类标准工作成果。
(三)标准体系认证
1.支持标准
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机构。
3.支持条件
(1)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含)以上认证。
(2)标准体系在企业得到实际运用。
九、支持信用或担保贷款
(一)“壮大贷”贴息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中,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
若后续政策有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2.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域内注册且税收关系在市内的企业。
3.支持条件
(1)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业务且贷款相关信息在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登记成功。
(二)支持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费用(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按最高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若后续政策有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2.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域内注册且税收关系在市内的合规担保机构。
3.支持条件
(1)公司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实收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70%以上。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2倍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1.5亿元(含)以上,申报期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3%。
(4)已履约代偿了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5)按要求填报工信部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月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1.支持标准
(1)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助20万元;
(2)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3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10万元。
2.支持对象
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调整层级)的中小企业。
3.支持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
(2)申报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调整层级)。
(二)鼓励软件企业上市
1.支持标准
对拟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软件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资金支持;对首发上市的软件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成都的软件企业。
3.支持条件、申报材料、兑现流程
按照《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十一、支持引进高端软件人才
按照《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项目支持实施办法》《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项目支持协议》执行。
十二、支持培养高端软件人才
(一)建设特色学院
1.支持标准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校所属软件学院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被认定的国家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由其所在的高校作为申报主体。
3.支持条件
(1)《成都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19—2025)》(成经信发〔2019〕9号)实施以来,被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
(2)学院关键软件学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校地、校企、校校、校内等方面合作成果显著(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产业化基地、产业园区等)。
(二)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具体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三)人才定制培训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园区与软件人才基地多方合作开展规模超过30人,并且培训时长分别为15天、30天、60天以上的高端软件人才定制培训项目,可按照培训经费的8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全市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企业、软件产业规划布局园区运营单位(含平台公司、园区管委会、功能区管委会)。
3.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优先。
(2)定制培训项目线下完整实施。
(3)申报主体与成都市中国软件名城人才基地签订有合作协议。
(4)培训项目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个领域,培训方案合理。
(5)培训规模超过30人(含),培训时长分别为15天(含)、30天(含)、60天(含)以上。
(6)项目所培训的人员与申报主体(指非园区运营单位)或定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0人,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7)每个申报主体每年仅限一个项目。
十三、支持建设专业载体
(一)支持标准
对成功创建“中国软件名园”或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且基地(园区)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对象
软件产业规划布局基地(园区)的运营单位。
(三)支持条件
1.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中国软件名园”或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授牌。
2.上一年度基地(园区)内的软件业务收入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十四、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一)建设公共平台
1.支持标准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在其通过验收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可在后续两年按其运营支出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3.支持条件
(1)平台通过验收当年情形,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已通过验收。
2)公共服务平台已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可持续运营模式,并制定有三年(含)以上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方向、运营目标、运营架构、运营任务等)。
3)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产业研究、组织协同创新、举办产业活动、实施技术培训、推动技术应用等)任务明确、目标可考,具备可操作性;平台基本运营费用预算合理。
4)平台依法诚信运营。
(2)平台属后续两年持续运营者,其上一年度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完成度须达85%(含)以上。
(二)支持建设“程序员之家”
1.支持标准
支持建设“程序员之家”,对评定为“优秀”的综合型“程序员之家”,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定为“优秀”的特色型“程序员之家”,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机构(含专业园区运营主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等)。
3.支持条件
具体按照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评选办法组织实施。
十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列“申报材料”是项目申报所需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时,还可根据实际要求申报主体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认定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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