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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黄山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个领域)。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负责实施;
(二)拟定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方案;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
(四)负责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资格审查;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的道德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三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对九大新兴产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但获得2次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在继续申报时,评审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应较最近一次申报有明显提高,否则不予授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流程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区县政府(或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区县政府(或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的得分情况和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及组织最终得分(材料评审得分的40%和现场评审得分的60%之和为组织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候选提名。根据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资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相关人员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
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宣传工作经费纳入评审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每年需进行自我评价,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卓越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组织获奖后3年内在质量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应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机构或个人,依照规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