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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份安庆潜山市发布了《潜山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来潜山新建的项目,从12个方面给予奖补扶持,下面就来看看政策全文,如果你想申报这个政策,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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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招商引进的投资新建项目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地方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鼓励投资医药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刷业等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扶持鼓励政策
(一)基础设施配套奖补
符合条件的单独供地类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配套奖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节点分批予以兑现,具体奖补标准和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租金补贴
对新购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驻标准化厂房(含闲置生产性厂房)生产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给予2~3个月装修期免租支持;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达到150元(含)-3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的厂房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达到3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0%的厂房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研发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给予100%的研发租赁用房(含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期限一般为前3年;医药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刷业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补贴期限为前6年。具体兑现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根据项目情况,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项目在政策扶持期内若某年度对地方贡献未达到补助标准的,该年度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三)洁净厂房(含研发)装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须经承接地委托第三方审计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性厂房(含研发用房)洁净装修,按照十万级洁净厂房400元/平方米、万级洁净厂房500元/平方米、千级洁净厂房600元/平方米、百级洁净厂房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洁净厂房装修补贴。科研机构研发用房的洁净装修,参照享受装修补贴。承接地可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支付,在项目竣工投产、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结算。
(四)生产性设备补贴
1.对新购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以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准,下同)10%的设备补贴。对医药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刷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20%的标准予以补贴;新购设备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具体洽谈,在条件对等的前提下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进口成套生产性设备按30%的标准予以补贴。
2.对新引进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合同约定并经承接地委托第三方审计认定为准)的科研机构给予其新购科研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
以上设备补贴政策与省、安庆市、潜山市同类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能够享受安徽省和安庆市同类奖励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后再由项目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五)企业综合贡献奖
1.对新引进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供地类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自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起,前3年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0%、后2年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综合贡献奖。
2.对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购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租赁或购买厂房类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自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起,前3年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0%、后2年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综合贡献奖。
3.医药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刷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大项目,自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起,前3年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0%、第4—6年分别参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的70%、60%、50%比例给予综合贡献奖。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设备搬迁补助
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潜山落户的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大小,依据搬迁旧设备评估价,给予旧设备搬迁补贴。项目总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旧设备评估价5%的搬迁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每少1000万元,补贴标准降低1%。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不予以补贴。总补贴金额不超过搬迁成本,在设备投入使用并经承接地委托的第三方审计认定后予以兑现。
(七)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支持
前期落户我市的招商企业在完成原合同约定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约定事项后,经属地批准不新增供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2000万元以上的再投资项目,按照新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企业在投资合同中予以约定。
(八)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者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看好的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具有专业技术领先性的科研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提供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
(九)厂房代建支持政策
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由承接地代建厂房。具体代建方式、回购期限与时序,由承接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投资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十)IPO上市支持政策
对在我市投资并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IPO绿色通道政策外,参照《潜山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潜政〔2022〕62号)给予支持。还可在条件对等的前提下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十一)金融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优先提供政银担、税融通等政策型融资工具,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医药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刷业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利率(LPR)标准,给予企业100%贷款利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每年贷款利息补贴限额500万元。
(十二)项目引荐奖励
重奖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每个根据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并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生物投资)招商项目,给予第一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3‰引荐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该奖励在项目投产当年兑现。
三、附则
(一)上述各项优惠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可有针对性地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某个招商项目可全部享有。某个项目具体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投资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投资方具体洽谈,在投资合同中列明具体事项和双方约束条件。没有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中没有列明的具体优惠政策不予享受;新签约项目一个完整年度内未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名录的不视为招商引资项目,不得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政策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个性化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未列明的其他方面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安庆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四)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投资方在潜山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投资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依法合规兑现政策。
(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解决),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同一类型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招商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潜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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