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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4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励和认定材料条件汇集汇编

文字:[大][中][小] 2024/1/24    浏览次数:194    

  关于湖南省14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材料条件、流程汇集汇编整理如下,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都可以了解,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免费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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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14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励补贴汇编(仅供参考,以下是小编根据不同文件整理,时间不一,最新详情可以细聊小编):

  省级(有效期至2025年)

  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长沙市级(有效期2022—2025年)

  新获批组建和优化重组后入列的全国重 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  新获批组  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通过国家评估后再给予最高 500万元支持 。 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 “一 带 一 路 ” 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  给予最高 200万元支持 。

  支持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研发企业 (中心)  等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 ,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 ,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 、 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  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 畅通创新平台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 支持其承担国家 、省、市等各类技术攻关项目,  参与科技创新各类事务。

  湘西州(有效期为2022-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成果转化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州本级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资金补助(含固定资产补助)。

  郴州市(2022—2023年)

  鼓励组建重点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批准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怀化市(有效期至2025年)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娄底市

  娄底经开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邵阳市(2022-2025 年)

  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 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补支持。 {《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 (邵市科组办〔2022〕3 号 ) }

  湘潭市(2022——2025年)

  对当年产业园内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区认定达到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 万元资助。

  益阳市(2022年12月14日发布)

  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岳阳市(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科普基地、临床医疗示范基地,按照10万元标准给予立项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参与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承载主体、市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张家界市

  市级(2021年发布)

  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认定、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

  慈利县(2023年发布)

  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落户慈利,并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后续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湖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省实验室旨在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需求,汇聚领域内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通过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科技力量,形成以省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实验室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坚持“战略需求、特色鲜明、省市共建、高效协同”的原则建设,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统筹协调、申报受理、论证评审、运行服务、评估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

  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等是省实验室建设单位,应承担省实验室建设责任,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二章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对省实验室建设进行规划布局。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市州政府、建设单位开展具体筹建工作。省实验室可采取集中建设,或“核心+网络”“总部+分部”等模式建设。

  第七条省科技厅指导省实验室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提出省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建设计划和保障措施等。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省人民政府审定建设方案后,批准启动建设。

  第八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能力和条件:

  (一)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学工程、重大科技合作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具备聚集整合领域内高水平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积累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具备国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围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规划,逐步构建大型综合性、开放性科学研究基地。

  (四)建立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财政经费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五)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九条省实验室原则上以“特定名称+实验室”或“领域+湖南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称原则上为地名、山川、人名等。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省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管理,其中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设立理事会,省实验室登记的举办单位为理事长单位,理事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省实验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受理事会委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实验室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开放性研究选题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省实验室应建立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理事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按有关规定加强防范和有效应对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

  第十五条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试行年薪制。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十六条省实验室按需设岗、能进能出,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固定人员为全职或全时聘用人员。实验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专业化、职业化,保持相对稳定。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流动人员。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八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慎重发布;涉及省实验室整体情况公开披露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实验室突发事故对外报道,需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更名、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实验室设立分支机构,或以省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组织)联合成立研究机构等对外重大科技合作事项需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运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科研管理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发展方向,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发起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创新计划(基金)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支持省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建立职称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对实验室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科研经费支持,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适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省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环境,储备充足后备力量。

  第二十七条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格局。鼓励省实验室与市场主体共同打造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二十八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省实验室产出的科技成果须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湖南省内落地转化。

  第二十九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大科研仪器设备和公共研究成果开放共享力度。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省实验室建设经费由省、市州和共建单位多方联动、共同投入,专题研究给予支持。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省实验室科研、运行与建设发展。省财政、市州财政加强对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在相关领域重点项目立项、重点科研任务布局等方面,可集中重点委托省实验室承担,给予省实验室必要的经费、科研条件、成果转化服务和政策支持。省实验室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科研项目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等模式。

  第三十二条省实验室所在市州政府应重点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统筹负责实验室场地建设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为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鼓励多元化投入,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联合攻关、创新服务的新机制。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三十四条建立省实验室验收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省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绩效导向。加强省实验室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省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和审计情况,作为下一步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加强省实验室年度考核,在省实验室年度自评基础上,重点对省实验室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情况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对照阶段性建设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予以摘牌。

  第三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对省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运行期以5年为周期进行评估,对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技创新基地。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通过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遵循“服务行业、突出重点、开放共享、动态管理”原则,其主要任务是:

  1. 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2. 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 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4.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5.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

  2. 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评估和重大事项调整审批;

  3. 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等,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

  2.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管理;

  3. 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负责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产及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3. 负责提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组 建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建设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 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3.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0人;

  4. 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5. 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6. 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7. 近三年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 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2. 近三年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5项以上。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应与省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联合申报,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同时满足近三年在所申报领域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不少于5项,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可供转化的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近三年在本领域已推广转化5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名单。

  (三)纳入组建名单的申请单位修改完善《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续建设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外省获批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法人主体整体搬迁落户湖南的,由依托单位申请,省科技厅按程序直接认定为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期限为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研究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章程和管理制度;

  3. 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务预决算;

  4. 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领域技术专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7~11人组成,依托单位和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定研究发展方向;

  2. 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 组织学术交流;

  4. 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 对外实行科研仪器设施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2. 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3. 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4. 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5. 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专利技术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年度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为“湖南省X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组建期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技术领域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定期评估的原则是比较优势和独特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及成效、对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带动作用、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1.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

  3. 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

  4. 连续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

  5. 其他导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持续运行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我省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可控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完善以增加人才、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应用;

  (三)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扩散,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工程中心的建设领域和布局;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

  (四)支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按程序择优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对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对验收后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每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或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组建章程、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主要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部门、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我省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的整体创新能力、发展目标及实现路径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明确建设期主要指标和要求,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组建任务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组建期到期前,申报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迟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组建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组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湖南省创新平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滚动式评价,处于组建期未完成验收确认的可不参加运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当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6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组建期以及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程中心,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高技术领域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和研究开发。

  第二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综合国家部署要求,优先推荐运营情况好、成绩显著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工程中心应当及时向迁入迁出两地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变更相关事宜以及工程中心和所承担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由迁入地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并进行后续监管;

  (三)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将纳入信用中国(湖南)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并向主管部门通报: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十)其他情况导致无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如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依据、背景与意义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建设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

  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牵头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名称和性质、基本情况和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拟联合建设单位概况

  (三)组建和运行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非独立法人运行如何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特别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如何联合本行业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创新力量等。

  (四)拟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建设目标、任务与发展战略

  (一)建设目标

  分列1-2年、2-5年、5-10年的建设目标,至少包括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等指标。

  (二)技术攻关任务

  按照建设目标,分阶段阐述拟突破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拟工程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合作及其之间的组合)予以解决。明确拟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明确攻关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方式及主要考核验收指标等。

  (三)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运营思路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构

  (一)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三)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内容与投资估算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内容

  (三)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四)投资估算

  (五)资源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技术、人才、仪器设备、办公科研场地等的来源

  七、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估

  (一)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三)风险评估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附件

  (一)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二)其他文件(自筹资金证明、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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