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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各区各县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申报补助要求和申请方式、流程在线指导

文字:[大][中][小] 2024/4/1    浏览次数:112    

安徽省各市各区各县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申报补助要求和申请方式、流程在线指导!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有问题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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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

2.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

3. 考古项目(含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

4.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

5.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已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方案审批,有完整预算并具备实施条件,相关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方式

项目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初始申报,须详实填写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方案、批复、项目预算等资料;项目单位初始申报完成后,由其所辖市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每年可申报2次,第一批次为主体申报批次;第二批次为补充申报批次

(一)申报范围

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维修和安全项目);

2. 考古发掘项目;

3. 陈列展示提升及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

4.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维修保护、展示利用等);

5.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已按规定程序通过方案审批,有完整预算并具备实施条件,相关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对本辖区所报项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各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原则申报1-2个项目。

(三)申报方式

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线上申报由项目单位通过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初始申报,须详实填写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方案、批复、项目预算等资料;项目单位初始申报完成后,由其所辖市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线下申报由各市汇总,形成本辖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汇总表,各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纸质申请文件报送省文物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95号)《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与省财政 厅共同管理。省级直接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 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文物保 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安防、消防、防雷 等项目,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整治,维修报告整理出

版等。

(二)考古发掘。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安排的抢救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

(三)陈列展示提升及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陈列 展示提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国有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及安全防护。

(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 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革命文 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 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 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和安全项目支出内容: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

等;

(二)考古支出内容: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 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出土文物保护及修复费、报告出版及资料整理费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及重点文物库房维修支出内容:方案 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评估测试费、软件开发购置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陈列展示提升支出内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 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 指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 一般项目指根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等因素确定的项目。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申请情况、预算评审结果、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核定。

第十条 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省级文物保 护单位数(权重40%)、文物保护员数(权重40%)、年度文物安 全巡查次数(权重20%)等因素,同时将文物安全事故率设为调

节系数,综合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市县(区) 一般项目补助金额=(该市县(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乙全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文物保护员数乙全省省级以上文物 保护员数量×权重+年度文物安全巡查次数乙全省年度文物安全 巡查次数×权重)×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文物安全事故率调节系数。调节系数:0<系数≤1(由省文旅厅负责提供)。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和旅游 (省文物局)依托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省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 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库中年度拟扶持的项目(含项目预 算)进行论证评审,所确定的预算控制数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线上由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申报,线下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文 件和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级单位于8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 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涉及自然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在前期论证评审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 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 数提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市、县(市、 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

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 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保护方案批复部门同

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 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 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 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 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对因情况发 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规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

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文物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 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出

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项目库。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

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照 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 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 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及相关单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保护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 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  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 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 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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