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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合肥市瑶海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已经详细整理汇总,重点包括瑶海区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材料以及备案申报要求、地点等内容,详细相关数据内容将在本文为您汇总,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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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范围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瑶海区,其它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八条。
2.未认定为大数据企业,且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瑶海工内注册企业(具体参照《管理办法》)。
3.2018年已认定的,需要进行复审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说明:大数据企业认定资质在2020年度失效的合肥市企业,需在本次申报中提出复审,2020年度不再进行其他复审工作)。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认定材料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版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系统填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根据有关要求,合肥市信息化系统须经过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系统),实现用户统一身份认证。未经过认证系统注册的企业,可于4月13日开始访问“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点击登录页面“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进行注册,凭借账号信息中填写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初次登录时,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使用。已经过认证系统注册的企业,可使用注册过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指引进行填报。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申报地点
请各相关大数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1正本、1副本)报送至区数据资源局(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公共卫生中心9楼910室)。区数据资源局将对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缺失等情况一次性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审核纸质版材料的同时,区数据资源局将登陆网上系统进行初审结果填报。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统一报送到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参加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材料报送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一)做好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宣传工作。龙岗开发区、大兴镇、各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关于组织开展合肥市2020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和区级大数据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的宣传工作。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是获得市大数据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条件之一,请及时通知辖区内大数据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
(二)做好区级大数据企业备案工作。本次参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通知要求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材料的大数据企业,相关材料经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即通过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区级初审,并由区数据资源局汇总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大数据企业自动备案为瑶海区区级大数据企业。瑶海区大数据企业备案,是获得区级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的条件之一,请辖区各大数据企业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做好申报工作。
(三)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应当确保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或要件缺失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网上信息应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准确填写;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因特殊情况不一致则需提供文字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相关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由中介机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材料须胶装,胶装书脊(一式两份,1正本、1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
(五)需扫描上传网上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税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大数据企业认定附件表,企业信用证明材料,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证明(主营业务类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主营业务类型: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合肥市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 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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