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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入库申报好处多多,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制造强省系列政策予以支持。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是什么?名录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建立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品牌建设、管理服务、人才服务、信息化应用、财税服务、市场开拓、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有较强的服务企业能力和一定的区域带动效应,接受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群体。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代理申报咨询:0551-65300128,158/5513/7731(微信同号)
一、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申报条件
1、在我市或南京市注册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运营一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专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3、有一定的服务企业能力,有服务成功案例;
4、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企业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5、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二、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申请表;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备案表;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成功案例证明材料;
(五)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企业实效的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申报流程
(一)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申请(南京市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对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择优纳入名录库(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可直接进入名录库),并及时发布名录库名单。
四、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申报好处
1、名录库内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制造强省系列政策予以支持;
2、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购买列入名录库的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可享受《马鞍山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管理办法》(马经信中小(2017〕299号)中所列各项补贴政策。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全市制造业升级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和《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7〕51号)文件要求,为积极响应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要求,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继续发挥政府服务企业引导扶持作用的同时,着力强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规模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补贴,用于园区为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以及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进行补贴。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类别。
补贴对象: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名单见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用于为注册在园区内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3000万元的生产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工业(含信息化类)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以及对已购买服务进行补贴。
补贴服务类别:由园区服务中心统一向纳入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品牌建设、管理提升、人才培训、信息化应用、财税服务、市场开拓、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中小微企业租赁的用于生产的厂房、设备等方面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对园区服务中心补贴按照园区中小微企业实际购买社会化服务总额的50%予以补贴。其中,用于企业购买服务的补贴单个企业单个服务类别不超过5000元,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总额高不超过10000元;用于园区服务中心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补贴单个服务中心当年补贴总额高不超过15万元。全市企业和服务中心当年补贴总额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同比例缩减。
第五条 名录库建立方式及支持。
(一)各类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申请备案,县区经信部门对服务机构服务企业能力初审后,统一向市经信委推荐,市经信委经审核评议后,择优入库,并及时发布名录库名单;
(二)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可直接进入名录库;
(三)鼓励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引进外地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推荐入库,名录库内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制造强省系列政策予以支持;
(四)名录库每半年维护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各园区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向名录库内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接中小微企业服务。
(二)园区内中小微企业根据通知向所在园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园区服务中心对申请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含中心统一向名录库内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购买的用于本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进行复审,核算申请补贴金额后报市经信委。
(四)市经信委对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查,按规定流程兑现资金。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企业向园区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1.马鞍山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上年度购买服务的合同、发票或支付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向市经信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文件并附汇总表(附件4);
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相关凭证,包括购买服务的明细表、服务合同、发票或支付证明以及服务开展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园区内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的企业的信用情况说明。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园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统一申请补贴,以及申报材料初审;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经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入名录库;复审申请补贴服务企业资料和核算服务费用金额;负责申报资料存档工作。
(三)市经信委负责名录库的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申请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抽查并确定补贴金额。
第九条 资金监督与检查。市经信委会同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县区(新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配合市经信委对企业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追究责任。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市级直接从县区财政扣划追回,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视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各县可比照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