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于2020年12月18日前提交。
申报范围
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管理且具有持续经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申报条件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申报材料:
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电子版要求每份材料单张扫描、JPG格式,大小在1M以内)
(1)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现场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3)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
(5)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
(7)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各专业的申报材料为省局要求,市局补充要求的材料请与经贸局各统计专业具体联系。
免费咨询:0551-65300518 18755150022
申报要求:
(1)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至辖区企业服务部或经贸发展局统计处(管委会B座2322室)
(2)申报成功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将享受开发区2021年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