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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补助条件如下,南京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本次政策是针对资助南京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详情如下:
政策免费指导电话:0551-65300586;15855199550(可加微信)(在线指导)
南京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补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南京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的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反映时代生活、记录时代印迹、体现时代精神,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体现文化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项目。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反映大众审美追求,彰显南京特色,打出南京品牌,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疫情防控”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展览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作品巡演、美术作品巡展、艺术作品新媒体传播交流。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在各类竞赛、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三)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南京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并签订《南京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后实施。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境内、境外)、艺术门类(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活动研讨、新媒体项目作品的展演和展览)、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30万元以上的,艺术基金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的,艺术基金一次性全额拨付资助资金总额。
南京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南京市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南京艺术基金xx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四)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在国(境)外的展演项目,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国(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展览和运用新媒体传播的项目,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本项目。
(七)曾获南京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申报艺术基金。相同内容和题材的项目不得连续申报艺术基金。
南京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一)《南京艺术基金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9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节目录制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主要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供区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须下载、打印7份装订成册。
需要咨询的,请联系专人代理指导:0551-65300586,15855199550 (微信同号)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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