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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时间和认定好处奖补、条件盘点

文字:[大][中][小] 2021-5-20    浏览次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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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分别711


江苏省南京市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认定范围

1、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2、重点面向省重点培育的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农业、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企业。

3、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突出的企业。

4、主营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5、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先建后认、公平择优、动态实施的原则开展。


江苏省南京市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认定好处奖补

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建设培育试点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支持省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优先选择试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4、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的其他支持和优惠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认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重视教育培训,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4.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5.建立培训与技能等级、职业能力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和发展通道,激励产业工人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术、练就技能。

6.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5.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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