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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补充遴选合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10-25    浏览次数:1295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遴选合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合发改储备〔2021〕756号),我委于8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了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遴选工作,现已完成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现需在全市范围内再补充遴选部分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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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成品粮储备品种

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


二、承储企业遴选要求

成品粮储备企业坚持择优选择、相对集中、利于应急的原则。承储企业除满足本通知明确的遴选要求外,应作出以下承诺: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市级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代替;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市发改委下达的储备计划。企业申请承储数量不得低于300吨。


三、承储企业遴选条件

(一)合肥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加工企业或粮油经营销售类企业;

(二)具有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三)具有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的仓储、质量检测设施设备及相关专业性人员;

(四)纳入全市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四、承储企业遴选工作流程

本次补充遴选采取企业申报、初审推荐、信用审查、审核遴选、公示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申报

申请承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企业,按属地化原则于10月27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附件1);

2.获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具有条件的经营周转仓容、日加工能力、年经营销售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4.资信证明材料;

5.近三个月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报送证明材料(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截图);

6.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附件2)。以上材料需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各1份。

(二)初审推荐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择优推荐承储企业,需对申报企业的仓容、实际库存和加工能力进行核实,10月27日下班前将《合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审核推荐表》(附件3)和企业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委粮食储备处。

(三)信用审查

市发改委对初审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核查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信用状况。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四)审核遴选

市发改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遴选小组,根据推荐企业名单和信用审查结果,召开遴选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择优选择市级成品粮储备拟承储企业,全程接受驻委纪检组监督。

(五)公示确认

拟承储企业名单确定后,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并依据《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下达储备计划,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对确定的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日常储备管理情况和“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储备政策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级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宣传、审核、推荐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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