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第二批补助政策开展!安徽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申报流程和条件
安徽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申报条件: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创业氛围良好、生态环境优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且综合创新能力居于本市前列(具体指标见附件1);优先支持科技部门单独设立的县(市)。
安徽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创建流程申报:
1、申报推荐。县(市)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市科技局在县(市)申报基础上,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2、编制方案。县(市)政府在市科技局指导下,依据《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提纲》(附件2),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中选择一个创建主题,提出创建方案,创建周期为3年。
3、组织评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开展评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创新型县(市)批准创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开展创建。县(市)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每年3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将审核后的县(市)创建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5、评估验收。通过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年度创建进展报告等,加强创建任务的落实和督查。省科技厅于创建期结束后开展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创新型县(市)名单。
安徽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申报要求:
此次申报不限指标,符合条件的县(市)均可申报。请市科技局于2021年12月7日前将《县(市)创新能力数据采集表》《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提纲》《创新型县(市)推荐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各6份报至省科技厅农村处,
安徽省政策免费咨询::187 5515 0022
安徽省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提纲
一、创建基础
(一)基本情况。区域区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技创新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部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举措及成效,存在的不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二)创新优势与特色。按照申报条件等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中选择一个建设主题。
二、总体思路与目标
开展创新型县(市)创建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创建思路要清晰,体现可行性与引领性。主要目标要形成可考核的3年总体目标与年度目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体现创建成效和可考核性。
三、创建定位
依据创建主题提出目标,目标定位应符合县域自身发展优势,突出创新驱动、创新引领发展。
四、创建任务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县域经济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本地特点和发展需求,提出创建的重点任务,实施一些列行动、工程,突出特色、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一把手抓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适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体系,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配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二)抓好政策落地,优化创新生态。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并加强政策解读。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县域创新创业生态。
(三)加快产业创新,促进三产融合。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工程或行动。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与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
(四)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在县域创新创业。将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作为重要载体。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建设。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强化人才、平台、项目、园区、产业化一体化部署,激发县域创新创业活力。
(五)强化攻关研发,推动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在县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助力乡村振兴,支撑社会民生。发挥科技创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支撑作用。依托绿色技术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五、年度任务与进度安排
创建周期为3年,结合目标提出年度任务和进度安排。
六、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领导、责任主体、运行机制、考核机制等。
七、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为完成创建目标制定出台的有关创新政策、资金投入及具体保障措施。
注:由县(市)政府在申报材料封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