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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2022-3-7    浏览次数:1447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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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 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制定实施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培育数据驱动型企业”。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以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整体提升,全面推进“数字江淮”建设。

2.制定实施细则是培育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大数据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当前,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底数不清、政策扶持不够精准等问题。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精准识别大数据企业、摸清大数据产业底数,有利于精准施策、加强大数据企业扶持力度,有利于更好开展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培育一批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

(二)可行性。

1.外省有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加紧数字经济发展布局,在大数据产业上竞相发力,陆续展开大数据(重点、骨干、示范)企业认定、评定、推荐、备案等工作,给我省大数据企业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2.我省有探索。合肥、铜陵、淮南等市制定了大数据企业认定办法或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起草过程

省数据资源局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省内外大数据企业相关认定办法,吸收借鉴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认定管理办法,充分听取了企业代表、省大数据产业协会、省大数据联盟的意见,起草了初稿,并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14个相关部门和各市数据资源局意见。省数据资源局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1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第四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7条培育扶持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附件: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3.《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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