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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消费活动是指以消费者实现最终消费为目的,通过节会活动、现场展示、限量特供、新品首发、打折让利等多种促销方式而开展的线下线上消费促进活动。对同一市场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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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1.承办市级以上重大促消费活动(即国家商务部及省市政府交办或批准的全国、全省、全市范围的大型促消费活动),且活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对承办企业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对开展促消费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活动获得 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 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
对开展促消费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且得到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4.电子商务企业
对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促进活动,线下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且得到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线下活动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老字号企业
对开展促消费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20万元,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老字号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重点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000 元补贴。
6.市级商贸行业(商)协会组织
对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限上商贸企业达50 家以上,活动总投入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且得到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活动投入金额的30%给予组织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资金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二)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需是申报前纳入武汉市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企业。
(三)老字号企业需经市级及以上认定。
(四)电子商务企业需在武汉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商贸行业(商)协会需在市民政部门注册,会员单位在200家以上。
(六)各单位申报的消费促进活动需按照《武汉市2022年度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安排》要求,严格落实“统一策划、统一主题、统一标识、统一宣传”活动标准,在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须有“畅享消费乐购武汉”主题标识或季度主题、主视觉等相关内容释出,体现武汉市消费促进活动整体形象和品牌。活动在实际开展中未发生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符合举办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防疫要求。
三、申报材料清单
企业、(商)协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2022年度消费促进专项资金补贴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申报单位信用报告(企业自行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平台下载打印);
3.2022 年内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的佐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活动总结等;
4.2022 年内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支出费用相关凭证(包括且不限于合同、银行单据、发票等);
5.市级商贸行业(商)协会组织需要提供通过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及市民政部门官网社会组织 查询界面截图;
6.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协会于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分别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材料)。
(二)项目初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四统一”求,审核活动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活动费用支出等,并于2022年 10月 15 日前,填写年度消费促进活动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市商务局。
(三)市级复核及资金拨付。市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商务〔2020〕80号 )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会商会审、领导集体决策等规定程序,根据审核及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相关说明
(一)申报企业、(商)协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武汉市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武政办〔2022〕83 号)设立,由市商务局从 2022 年度资金预算中调剂,用于支持武汉市消费促进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预算总额不超过1600万元,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项目资金总额,则企业补贴按照因 素法同比例调整(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不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1. 申报前3个年度内因开展违法经营活动、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