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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14个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汇总(主板、科创板、新三板、省股交中心等)

文字:[大][中][小] 2022/8/11    浏览次数:1353    

本文汇总了合肥市13个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包括主板、科创板、新三板、安徽省股交中心、IPO、境外等等,下面来看看政策全文。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新站区、高新区、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巢湖市、巢湖经开区想要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的,可以咨询小编推荐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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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协议控制(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对2019-202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完成新三板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新三板挂牌“借转补”且已转为奖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

3、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

 

二、瑶海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

 

(2)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资金奖补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得的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

 

(3)对上市企业给予总量3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量200万元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60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8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

 

2、鼓励高质量成长企业股权融资。对拟新设或迁入瑶海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成长性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股权类投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区级政策可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1)针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除科创板以外成功挂牌的,区财政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企业70万奖励,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区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70万元。

 

4、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瑶海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3%,给予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5人)个人所得税专项奖励,以个人缴纳所得税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瑶海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市级金融机构(省级金融机构所属),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3人)个人所得税专项奖励,个人纳税入区级可用财力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时,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两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5、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2019年起迁入或新设立于瑶海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三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3人)按照计税收入给予奖励,以个人纳税入区级可用财力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单支私募基金落户瑶海区,首期实缴出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首期实缴出资额合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40万元奖励。

 

(3)落户瑶海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瑶海区,符合瑶海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

 

(4)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时,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两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6、支持金融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平台租赁房产的,前2年按每月不高于30元/㎡给予补贴。

 

(2)平台内企业年贡献财政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贡献区级可用财力增幅达10%及以上的,最高每年给予金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

 

(3)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给予金融平台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进行奖励。

 

7、对存量金融机构的奖励(含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入驻瑶海区2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当年在瑶海区贡献财政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团队60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贡献财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40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贡献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奖励;同时分别对企业高管人员(限3人)按照贡献财政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缴纳所得税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联合区内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防范风险担保资金池,扩大资金放大倍数,为我区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三、蜀山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鼓励企业上市。A股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企业向安徽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得到回函确认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报送材料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成功IPO奖励企业高管团队400万元、保荐团队100万元。未享受前两阶段奖励的企业,可在IPO后申报全额奖励。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导致未上市成功的应全额退还所得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板上市的,扣除已享受挂牌奖励;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4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50%以上投资于蜀山区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挂牌。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资源库的企业,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纳入区级上市企业后备库及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进行股改的,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补缴的相关税费,所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改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改制后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从企业获得第一笔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2、对完成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从企业获得第一笔奖励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3、对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市外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或自市外新落户的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新站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新三板、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成功在IPO上市的企业给予共800万元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共1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六、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

(1)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挂牌公司调入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股改后直接进入创新层,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交北交所上市申请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通过北交所转板其他板块的,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区外已经挂牌的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北交所政策,按相应板块享受一次性奖励。

(4)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且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5)高新区内拟赴境外企业,按签署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请、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支持:

(6)签署保荐协议阶段:首次与主要中介机构签署了境外上市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受理上市申请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7)成功上市发行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奖励。

(8)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已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赴境外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整体赴境外上市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9)享受此条政策。境外上市公司上市主体及总部迁址高新区,除享受一次性上市奖励以外,可同步享受总部落户政策。

 

七、庐阳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对当年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挂牌新三板并实施再融资的企业,按照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包河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其新引进的高管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人),政策有效期内,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4、鼓励市外已上市企业迁入。对市外已上市企业,将其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上市奖补。

 

九、巢湖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对区内完成IPO股份制改造并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区上市办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向安徽省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辅导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处于排队阶段,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于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经上市办备案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因补缴所产生的实际对安巢经开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7、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8、对签订券商合作协议且在区上市办备案的企业,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并签订上市培育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按80%奖补给企业(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9、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获得投资(5000万元以上)后估值达5亿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有政策性投资。

 

10、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安巢经开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三年。

 

11、对新迁入安巢经开区内的上市公司,根据企业贡献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12、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我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安巢经开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安巢经开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3、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对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对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4、签订上市培育协议的企业高管个人(限定10人),对安巢经开区形成的财力贡献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新录用全日制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入住人才公寓按照“先缴后奖”原则,提供两年等额租金奖励支持。其他人员激励政策按照安巢经开区《“1+2”》人才政策体系执行。

 

15、支持区域内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巢湖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对我市企业完成拟上市(挂牌)股改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我市企业向安徽省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且辅导验收合格后,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我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处于排队阶段,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奖励政策之外,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再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奖励政策之外,我市再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于合肥市外的优质企业(已上市或达到国内三大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条件)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迁至我市的,按照企业实际必要搬迁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巢湖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对我市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除申报合肥市财政局政策奖励之外,我市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如不经过“基础层”,直接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后期如成功转板上市参照主板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

 

7、对我市企业完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挂牌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参照上市股改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20万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8、对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9、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巢湖市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0、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市政府参与出资机构除外),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11、提高重点后备企业的政治地位与荣誉待遇,优先推荐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主要负责人申报“两委员一代表”,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政策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

 

12、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力度。对入库重点后备企业优先保障土地供给。

 

13、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重点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14、入库重点后备企业将参照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条件,分层次建立对应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专项培训,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15、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6、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向省、合肥市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部门提交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17、企业拟上市(挂牌)或进行直接融资,应在与保荐(推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由保荐(推荐)机构提交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掌握企业上市(挂牌)或直接融资方面的信息。

 

18、凡享受本意见中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交易所市场层级关系,按照“补齐差额、不叠加”的原则予以兑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建立健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上市挂牌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制度。

 

十一、长丰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对县域内完成IPO股份制改造并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上市办)备案,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向安徽省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且辅导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处于排队阶段,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因补缴所产生的实际对本县地方贡献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6、股本增资补贴。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由上市办协调金融部门解决相关资金问题。

 

7、并购重组补贴。对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8、新增贡献奖励。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县上市办审核确认并签订上市培育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按80%奖补给企业。

 

9、再融资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长丰县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10、高管及人才引进补贴。签订上市协议的企业高管个人(限定5人),对长丰县形成的财力贡献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新录用全日制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分别提供两年、三年免费公租房。其他人员激励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长丰英才计划”全面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8号)执行。

 

11、支持县域内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肥西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支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上交所、省股交中心科创板上市(挂牌);对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分阶段给予企业首发上市奖励资金7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2、设立企业上市(含招引企业)奖励资金,最高奖励2100万元。本地企业首发上市给予1600万元分阶段奖励,其中:向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7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我县并在一年内报证监会安徽省监管局的拟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享受本地企业上市政策的同时,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备案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备案企业完成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给予股改挂牌企业和非股改挂牌企业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板总量和板块种类以市、县政府下达任务目标为参照,转板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

 

十三、肥东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补。对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补。

 

十四、庐江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获受理当年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300万元,在其他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并在一年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对省外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并参照其管理团队以及因股权变更形成的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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