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2022年瑶海区科技企业政策奖励补贴兑现。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微信或电话(18715034835)免费咨询: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一、申报时间
政策中“奖励”项目,应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一年时间内,并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22日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3月22日17:30。
二、申报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瑶海区,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与2022年瑶海区扶持政策不再重复申报)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申报审核程序
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及属地意见后),报送至各政策执行部门。联合审查小组按照要求开展联合会审。会审情况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在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瑶海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项目、核定金额等。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准文件后,将政策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其他说明
(一)申报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2022年须未发生下列情况: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企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或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申报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
一、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1条-第3条申报通用材料: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项目申报书(系统导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诺书;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第4条-第5条申报通用材料: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承诺书;其他材料按照各条款要求。
(一)政策第1条第(1)款:鼓励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本条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不与区内同类型政策重复享受)。
(二)政策第1条第(2)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本条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
(三)政策第1条第(3)款: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
申报条件:当年获批的安徽省科技进步对应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
获奖证书或获奖批文(科技进步奖单位或个人须排名第1位)。
(四)政策第2条第(1)款:鼓励创新成果就地转化。
申报条件:
1、当年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区内企业。
申报材料:
1、获奖证书或获奖批文;
2、投资协议等其它证明材料。
(五)政策第2条第(2)款: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
申报条件:在瑶海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记认定的吸纳方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吸纳方技术合同交易额,进行奖补(不与区内同类型政策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2、登记机构所出具的吸纳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复印件;
3、银行支付凭证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六)政策第3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申报条件:
1、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团队;
2、当年成功培育、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团队。
申报材料:
1、认定、备案批文;
2、在孵企业中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孵化奖励运营单位)。
(七)政策第4条第(1)款: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认证。
申报条件: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当年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八)政策第4条第(2)款: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
申报条件:“对单位(研发团队、研发个人)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5万元奖励。”该条款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对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含10件)、20件以上(含20件)、30件以上(含30件)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我区区域内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20、3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满五年年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3、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维持十年的年费发票复印件。
(九)政策第4条第(3)款: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
1、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其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安徽省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2、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1)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质押期内专利权、商标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已办理专利保险,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或商标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或商标质押贷款金额;(4)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5)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担保机构办理贷款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注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编号。
申报材料:
1、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
2、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3、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已为质押专利办理专利保险的保单;
6、银行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担保机构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取得的担保,并对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政策第5条第(1)款: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申报条件:
1、当年新引入或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
2、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第一款:
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第二款: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5条第(2)款:支持企业提升质量。
申报条件:对当年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30万元、10万元奖金(不进行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获奖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十二)政策第5条第(3)款: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的企业。
申报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年认定“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的文件。
(十三)政策第5条第(4)款: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
申报条件:当年选定的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
申报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近一个月购进粮油的索证索票证明;
3、应急保障协议。
(十四)政策第5条第(5)款: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
申报条件: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获奖证书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十五)政策第5条第(6)款:鼓励企业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申报条件: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经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召回公告截图及核定货值金额证明资料。
温馨提示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政策体系中不受区级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第1、2(1)、3、4(2)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第5(4)条政策不受“纳税登记、统计关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