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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3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好处及流程奖补建设工作指南(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3/6/15    浏览次数: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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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中心的定位

(一)本指南所称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由行业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决策,以企业法人形式组建、以“公司+联盟”方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优化制造业创新生态环境,打造成制造业创新资源整合的枢纽、共性技术研发供给的基地、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领军人才的培育基地和集聚高地等。

(三)创新中心应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为引导,立足江苏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全省“1650”产业体系中的空白和薄弱环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牵头在省内创建创新中心。

二、创新中心的组建与申报

(四)创新中心的组建和申报应符合如下条件:

1.建设领域。创新中心应围绕全省“1650”产业体系,在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见附件)中优先布局。

2.组建原则。创新中心应以“市场为导向,行业需求为牵引,自愿组建,可实现持续发展”的原则组建。

3.建设目标。创新中心应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建设目标。

4.运行要素。创新中心运行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是组织架构。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创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原则上注册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到位率不低于50%。

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本领域内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覆盖省内本领域不低于50%的主要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吸引省外的本领域创新主体加入联盟。

二是创新机制。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有内部管理制度,各类主体责权利明确,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三是运营模式。创新中心应具备独立运行、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

四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应拥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能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五是研发任务。创新中心应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按照技术路线图组织本领域省

内外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实施。

六是合作交流。创新中心应具有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五)创新中心在组建和申报中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问题导向。创新中心建设的背景和意义,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及发展方向。

2.创建模式。创新中心依托公司股东成员单位情况,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联盟成员情况。

3.建设基础。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社会资本筹措和市场化运营的能力。

4.任务和目标。未来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研发经费筹措计划、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积累、运用和管理等。

5.建设资金预算。建设投入资金筹集计划,成果转化收益预

算,实现自我造血、市场化独立运营的时间节点。

(六)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1.前期培育。牵头单位围绕重点建设领域及需解决的技术难

题,按照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和申报的条件和要求,以自愿组合为原则,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和全社会创新资源筹建创新中心。

2.组织申报。符合组建和申报条件的创新中心,由依托公司将省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所在设区市工信局初审、论证后上报省工信厅。

3.开展论证。省工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投资金融等领域专家,针对建设方案和依托公司现有条件,从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六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答辩和专家论证。

4.批复组建。省工信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厅专题会审审议通过后,正式批复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创新中心的政策支持

(七)批复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满足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可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内容。支持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以及同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2.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中心,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提交省级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含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投入计划、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其中,项目实施方案须与批复建设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相符合,合理可行,

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3.项目管理。省工信厅组织各设区市工信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入库申报、评审、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支持创新中心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创新中心开展行业调研、分析和信息发布等活动,支持创新中心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人才交流等活动。

四、创新中心的考评和管理

(九)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简报形式向省、市工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

(十)省工信厅定期组织对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对批复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前三年每年考核一次,建设满三年的每两年考评一次。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执行。

(十一)省工信厅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十二)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共性技术研发等方面建设情况。

运行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

(十三)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程序:

创新中心按照当年通知要求,向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考核评估材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工信厅。第三方机构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组织专家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和实地考察,并向省工信厅提交考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评估和分析、改进意见和建议、考核评估工作总结。

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创新中心对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再次考核评估仍为不合格的,将对创新中心予以调整,如该创新中心承担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同时予以终止。

(十四)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信厅将在项目、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上依照规定给予支持。

(十五)省工信厅鼓励和引导考评优秀、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和项目资金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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