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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内容细则介绍

文字:[大][中][小] 2020-11-4    浏览次数:114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蚌埠市开展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具体内容请看小编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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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项目鉴定
(一)县(区)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应当向企业送达《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附件1),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并连同加计扣除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县(区)税务部门。县(区)税务部门通过县(区)科技部门将《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项目资料送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报市税务部门备案。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研发项目鉴定内容、组织和方式
1.鉴定内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事项。
2.鉴定组织。市科技部门应在收到税务机关《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后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通知税务部门。
3.鉴定方式。原则上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围绕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事项,补正相关材料、答辩或实地核查。
4.鉴定时,应有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等专家参加。鉴定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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