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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细则整理,想要申报该项目的南京市朋友们,欢迎联系卧涛科技咨询。那么应该如何申请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项目呢?这里给大家讲解以下申报主体、申报专利险种和申报补助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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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区内企业、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代理机构。
二、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专利险种
1、专利执行保险。被保险人为获取被侵权证据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三、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标准
按每件保费的40%予以补助。
对于南京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细则,卧涛科技为您整理编辑,其他南京市可申报补助项目,欢迎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合作。
附件1:专利保险投保种类及投保方案
一、专利执行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2、保障内容: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障方案
专利执行险 投保数量 |
保费 |
费用名称 |
||
调研费用(元) |
法律费用(元) |
总保险金额 |
||
1 |
3000 |
45000 |
45000 |
90000 |
2 |
4500 |
67500 |
67500 |
135000 |
3 |
6000 |
90000 |
90000 |
180000 |
批量多件 |
另议 |
4、作用:帮助被保险人维权、阻却他人侵犯被保险人的专利
二、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2、保障内容: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障方案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金额(元) |
10万 |
20万 |
30万 |
50万 |
100万 |
更高保额 |
保费(元) |
3000 |
4000 |
5000 |
7000 |
9000 |
另议 |
4、作用:(1)对被保险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赔偿责任进行补偿、(2)防范巨额损失
三、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2、保障内容: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保障方案
(1)国内专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
50 |
100 |
300 |
500 |
800 |
1000 |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
100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基准费率(‰) |
2.60 |
2.86 |
3.12 |
3.38 |
3.64 |
3.90 |
(2)涉外专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
200 |
400 |
800 |
1000 |
2000 |
3000 |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基准费率(‰) |
5.0 |
5.5 |
6.5 |
7.0 |
8.0 |
9.0 |
基准费率另根据营业收入、代理专利件数、风险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4、作用:转移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的责任风险,防范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