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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第四批了!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时间2022和建设培育条件方式、奖励福利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0/12    浏览次数:1424    

目前已经是第四批了!本文将为大家讲讲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时间2022年要点,以及建设培育条件材料、补贴福利等内容,详情大家可以参考!下面小编将我大家具体讲讲,有需要咨询代理的请直接联系以下专人免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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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1118日。

()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请社会各界对我市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已列入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自动纳入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本次无需再次申报。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范围

()在合肥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合肥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金融科技、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企业至少与2所以上合肥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并且校企共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创实验实训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共推人才培养过程,共评人才培养质量。

()独立举办或作为主要举办者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1所以上。

()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联盟(职业集团) 1个以上。

()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建设产教融合联盟或开展合作协议,累计已开展合作培养、培训学员600人以上。

()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3年接收高等学校或职业院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开展订单班3年以上,有1届以上的毕业生。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或者捐赠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十一)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 3件及以上。

(十二)拥有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1件及以上。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材料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后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附件1)和《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数据表》(附件2;

第三步:请将以下材料分别盖章扫描为PDF格式,按材料顺序依次汇编成册(命名:XXX产教融合申报材料),并发送至合肥市发展改革委邮箱。

1.企业营业执照

2.《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3.《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数据表》

4.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5.相关证明材料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审核流程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合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补贴福利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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