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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第五届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报方案编制大纲和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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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申报中药材现状分析
1.产业现状。介绍药材分布、产量。
2.药材道地性。药材药用历史、皖药道地性及基地区域种植 优势,种子种苗来源及保障。
3.市场前景分析。
二、示范基地情况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牵头申请单位、联合申请单位的 注册信息、种植面积或经营规模、经营资质和获得政府相关部门 资质认定或专项认证的情况等。重点介绍示范基地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生态效益。
2.申报单位组织与管理情况。示范基地的组织机构、专业技 术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主要检验检测设备等情况,联合申报的 基地应当明确管理体制。
3.药材种植质量管理情况。介绍示范基地药材选择依据与布 局、环境质量 (水质、土壤等检测监测) 状况、生产规模、使用 的质量标准等情况。重点介绍种植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如种 质资源道地性来源、控制农残化肥使用的技术规程,采收、初加 工、贮藏、包装、运输等环节质量控制的主要做法。开展中药材 产地切制的基地建设单位,应详述中药材趁鲜切制的质量管理情况, 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三、示范基地建设思路与发展规划
1.总体思路。包括基地发展思路和发展路径。
2.发展目标及分年度目标。包括 2022 年至 2026 年五年总体 发展目标、分年度产业规模、税收目标等。
3.建设内容。
四、保障措施
包括政府承诺支持函、出台专项政策、制定推进措施等内容。 五、相关附件 1.牵头申报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等。 2.种植区域位置图 (标明品种、规模、产量) 。
3.种植地点选择依据,主要提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或产地认 证 (定 ) 证书。
4.物种鉴定证书或品种认定证书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5.中药材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流转或租种土地汇总表。
7.地理标志产品复印件。
8.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 证书复印件。
9.纳税信用或银行信用奖牌复印件。
10.产学研合作协议 (复印件) 。
11.申报基地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12.开展中药材趁鲜切的,应提供中药材趁鲜切制造的质量 保证体系、设施设备、 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等软硬件资料。
13.基地照片、药材照片等。
14.其他佐证材料。
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对象
由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种植、加工企业或农 民专业合作社单独申报,种植、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 联合申报。
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申报条件
( 一 ) 申报单位。从事中药种植、加工和经营的法人企业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品种要求。基地种植品种应为霍山石斛、灵芝、亳白 芍、黄精、茯苓、宣木瓜、菊花、丹皮、断血流、桔梗、天麻、 太子参、前胡、葛根、百蕊草等 15 个 “十大皖药”品种。
( 三 ) 申报基地。基地种植面积不少于 3000 亩,名贵药材 或者珍稀药材种植规模应在 500 亩以上。对于产量较少,但全国 单品种产量排名靠前,种质资源较好,且市场紧缺的品种可适当 放宽。
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申报程序和时间
( 一 )政府推荐。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摸底, 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示范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 组织推荐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请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之前,由各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并将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市场 监督局 (纸质材料要求一式 6 份) 。
(二) 现场评估。由省推进“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申 报单位上报资料的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工作 原则上在 6 月底前完成。
(三)结果评定。现场评审结束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征求省推进“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并授予 “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铭牌。
淮北市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 一 ) 申报单位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 当地政府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包括种植基地发展、重点项目进展、 推进措施落实等情况。
( 二 ) 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 (含) 以上政府要按申报承诺落 实财政政策支持,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定期督查和考评。
( 三 )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产业化开发、 项目安排、 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 四 ) 纳入本届“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按 照《行动计划》规定,其基地建设方面的银行贷款,比照省制造 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支持标准和分担方式予以支持,连续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