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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解疑答惑
知识产权解疑答惑
通知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铜数综〔2022〕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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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在铜陵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3)并报送市数据资源局。
3.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对通过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需再提供申报材料,直接认定为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于11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数字经济发展科。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要求填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市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市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附件:
1.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2.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3.铜陵市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和《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市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打造我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铜陵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铜陵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审查认定
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县、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tLF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铜数综〔2019〕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