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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东湖高新区关于支持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字:[大][中][小] 2023/11/13    浏览次数:485    


东湖高新区关于支持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落实省市区关 于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抢抓智能网联汽车与光电子信息产 业融合发展战略机遇,形成技术引领和应用示范的创新发展格局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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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 营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 各类所有制企业。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智 能网联汽车生产与服务的行业,本政策重点支持高精度车载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车载软件、高精地图、智能座舱等领域。

  第二条  鼓励企业总部落地。对新引进的、在重点领域拥有 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区内设立全球性(全国 性)总部,经认定后按资本性支出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 亿元;对在区内设立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后按资本性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产业链企业加速集聚。对新投资1亿元及以上 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重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第四条  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对重点领域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租赁工业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三年租 金补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购置产业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五条 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 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 术研发成本,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联合 体等重大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用地、新建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设 备购置、办公租赁、合同开发等支出的20%给予补贴,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和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级 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所获国 家级专项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为解决企业发展的 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湖北实验室、高校院所和国家创新中心进行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可达3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测试 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牵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订并获批发布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分别最 高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 最高500万元。对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订并获批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车规级元器件产品验证。除享受集成电路产业 专项政策外,对完成 AEC-Q 系列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产品类 别及技术难度进行分类补贴,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 的车规级芯片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60%、最高150万元,MEMS  产品以及线宽在65纳米至180(含)纳米的车规级芯片按照实 际认证费用的40%、最高100万元,线宽在180纳米以上的车规 级芯片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20%、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金额可达1000 万元。

  第九条 推动光车联动发展。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加速向智 能网联汽车领域融合,对光电子信息领域芯片及模组、传感器核 心零部件和软件服务应用上车的给予补贴。对年度内直接或间接 向汽车厂商销售金额达到一定量级的单款芯片,按照销售金额的 20%、每年最高可达10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 万 元(含市级奖补)。对除车规级芯片外的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领域的企业首个产品和服务供应上车的,给予企业实际交易金额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对东湖高新区智能网联基 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企业等,自主投资在东 湖高新区打造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根据示范应用场景 实际效果每年选取最多2个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测试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智能网联汽车 研发测试平台,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虚拟仿真平台、综合管理 平台及信息安全平台等,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道路测试及 示范应用提供支撑。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 可达500万元;并为平台持续运营提供运营补贴,按照运营成本的50%进行补贴,累积运营补贴总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测试与应用示范。鼓励企业在产业园区、 港口、运输通道等有条件区域开展智能公交、智能重卡、智慧干  线物流、自动驾驶网约车、智能环卫、智能巡逻等场景应用,示   范车辆年度运营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  效果,按5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年,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 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对经备案的展览、采购交易会、 高端论坛、大型赛事、产业年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 的活动,原则上每年选取最多5个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给予补助,单次活动给予承办主体最高200 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 日以来至本政策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条款的可享有相应补 贴。本政策对于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符合性,将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产品、知识产权、已签订合同等材料,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认定。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 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已获得一事一议办法支 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 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政策支持。实施过程中, 与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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