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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4/1/10    浏览次数:460    

为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3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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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区域中心企业(站)的基本原则

区域中心企业(站)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条件,从事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贮存转运的大型站点,同时兼具检测以及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等其他功能,原则上一个设区市内设立一家,其中区域中心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可以一企多点。区域中心企业(站)应当能够完成本区域范围内退役动力蓄电池回收任务。

 

二、区域中心企业(站)应满足的条件

区域中心企业(站)除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所列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营服务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近一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

(三)区域中心企业(站)每个站点单独用于收集贮存的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200吨,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专门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五)具备覆盖本区域内退役电池回收的能力,制定完善的回收方案;

(六)企业开展回收利用前应已完成回收利用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竣工验收投产。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中心企业(站)的建设,在前期培育指导的基础上,遴选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重点推荐。各市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退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生量,稳妥有序推进区域中心企业(站)建设,积极给予引导和支持,杜绝一哄而上。

(二)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共建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再生利用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测企业通过参与共建的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原则上不鼓励单纯回收企业申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对标对表完善站点各项设施建设。

(三)请新申报企业按申报提纲(附件3)编制材料。各设区市上报企业不得超过2家。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于2024131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联合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上报。筹建企业(附件1)将与本年度新申报企业同批开展现场审核,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指导督促。请已纳入试点的企业提供试点建设情况。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后发布区域中心试点企业(站)名单。

 

附件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筹建企业(站)

 

1.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格派锂电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滁州市洪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易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阜阳市华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附件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申报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含共建单位)

二、区域中心企业(站)基本情况

(一)项目主体备案、规划选址、土地、环评、安评(如需要)等政策文件情况;改扩建的如不需出具新的政策文件,需原出具政策文件的单位出具说明;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含环保及安全竣工验收情况。

(二)区域中心站点的内部规划布局,区域中心企业开展一企多点的,还需说明企业站点规划情况。

(三)基本设施、装备情况。(同时附装备清单)

(四)人员基本情况。(需附人员清单及社保)

三、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情况(逐条对照说明)

四、回收方案

(一)回收覆盖范围、回收对象、回收方式

(二)贮存方式

(三)回收后处理方式

(四)运输方式

(五)有关规章制度

(六)运营期间需要其他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如危废的收集处理等)

五、资金保障

六、应急处置方案

七、附件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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